释义 |
车辆在拍卖前必须先委托相关单位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格,由拍卖公司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再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路人财产的,能够交有关单位变卖,也能够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路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组织进行价格评估。没有拍卖可能是因为拍卖前的工作没有结束,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咨询负责法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 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 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