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未来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