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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什么内向受处分团员
释义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其本人宣布。执行团纪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受到警告及以上团纪处分的,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一、如何举报公职人员:
    1、市长热线12345;
    2、纪检委热线12388;
    3、通过国家纪检委的官方网站投诉;
    4、可以向该单位的纪检监察室反映投诉,也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纪委反映。
    二、举报公职人员程序:
    1、公民或者组织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2、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3、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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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