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州电动车不可以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2、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3、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4、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5、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1、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2、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3、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5、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6、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7、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8、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律依据】: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