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如何去确定 |
释义 | 1、按份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 2、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什么是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二、成为担保人的条件有什么 成为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1、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份额未约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4、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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