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过错导致婴儿脑瘫 |
释义 | 一个新生命从出生就开始了一生的悲剧,他的人生已彻底毁掉了6月4日上午,在咸阳市中院1号法庭里,张先生流泪陈述着。7年前,妻子张女士在杨凌示范区医院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他们的儿子小涛脑瘫,需终身护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摆在了他和妻子的面前。 张先生和妻子张女士都是教师,家住在杨凌示范区。2000年7月27日,他们的爱情结晶就要降生了,于是到杨凌示范区医院就医。下午4时许,张女士感到腹坠疼,家人急忙去寻找医生,但当时医生和助产士都没有来。直到晚7时16分,张女士才经过手术将儿子小涛产下,儿子随后就被送往儿科进行吸氧和静脉注射点滴。当晚,护士发现小涛头部左侧大面积凸起,医生认定是静滴外渗,拔掉针头后患处一直肿胀。五天后孩子病情仍不见好转,这才由儿科段大夫护送转至西安儿童医院,但随后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及窒息后心肌病,吸入性肺炎、头皮坏死。缺氧脑病成为导致小涛脑瘫的主要原因,致使其至今不能独立、自理、智力不健全。 事发后,张先生、张女士夫妇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然而,漫长的司法鉴定过程一拖就是4年。今年3月26日,杨陵区人民法院认定杨凌示范区医院有医疗过错,造成原告小涛脑瘫,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18983元。 不久,被告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的特殊教育费、康复治疗等费用,张氏夫妇也提起上诉,一个更为艰难和漫长的官司又开始了。昨日,该案在咸阳中院第二次开庭,法庭当庭未作宣判。 一、医生漏诊是否需要赔偿 过错与否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责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漏诊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例如患者摔倒,当时局部无红肿,X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并未错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时治疗能避免残疾,但因为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即使医生当时发现(如上述所述骨裂),但患者病情并未发生骨裂错位加重,治疗仍按第一次就诊医生开处的制动休息,未给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患者也没有增加损失,按照我国司法审判原则,及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判定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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