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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释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一、仓储合同订立何时生效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的,时间届至或者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其余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三、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别的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诺成合同一般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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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3: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