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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离婚分割取得的房产,离婚后产权人再出售,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释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点中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假设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为50万元,原来购进时财产原值为30万元,了生的合理费用2万元,离婚析产时各占50%。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50%】=34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34×20%=6.8万元。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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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