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松为什么没撤县设市 |
释义 | 一、因为经济水平不够。 宿松县的经济水平不够,纵观安徽各地县级市,都是经济上出类拨粹的,另最近多年安徽省都没有县级市的批立,而经济上好于宿松的县非常多,都无法自立为市。 宿松唯一的优势是三省交界,这是一个优势,但目前政府招商引资,工业经济等相关条件不足,制约了宿松的发展,因此宿松没撤县设市。 二、撤县设市的标准 1、非农业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 2、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 3、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一个市领导多少县,要从实际出发,主要应根据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状况,以及城市经济实力大小决定。 三、撤县设市的原因 1、从大的方面来讲,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格局,为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城市载体。通过撤县设市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可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丶就近城镇化,推动优质资源向中小城市集聚,减轻大城市压力,缓解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 2、城市形象较好,有利于招商引资。成立县级市,可以按照城市的定位来制订发展规划。政府部门可以按照城市标准在工商业发展丶城市建设等方面可以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金发展工商业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3、撤县设市后,县级市由省政府直接管辖。由于隶属层次由原来的归地级市直管变成了现在的由省政府直管,行政管理权限比县要更大一些,优惠政策也会比县更多。不但可以向上争取到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而且财权不一样,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或者专项扶持资金有很大差别,县一般只能用于农业相关领域,而市可以把资金用于城市相关领域。另外,市可以开征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县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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