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去年买的商品房13楼,最近装修看到我的承重裂缝 |
释义 | 商品房裂缝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及损失赔偿;超过保修期的,购房者应当自行承担修复责任;房屋开裂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我去年买的商品房13楼,最近装修看到承重我裂缝 商品房裂缝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及损失赔偿;超过保修期的,购房者应当自行承担修复责任;房屋开裂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我去年买的商品房13楼,最近装修看到我的承重裂缝 商品房裂缝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及损失赔偿;超过保修期的,购房者应当自行承担修复责任;房屋开裂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请我刚去年购买的商品房,今天收房验户时候房顶出现多处严重裂缝,这能申请退房吗? 交房验收楼顶裂缝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能够退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裂缝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你好,请我去年刚买的商品房。今天收房验户的时候,屋顶上有很多严重的裂缝。我能申请退房吗? 商品房退房情形如下:1、开发商在被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3、交付核验后确实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4、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形;5、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退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我的新房子装修了一年半,现在阳台瓷砖有裂缝,面积大,这个责任是装修公司吗? 需要先做司法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原因来判断谁的责任,如果是主墙体的问题那就是开发商,如果是表面处理不到位那就是装修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