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与母公司的区别 |
释义 | 所谓母公司,是相对于子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可以独立经营的实体。因此,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母公司享有股东权力。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一个公司发展了或者为了进一步发展,或者为了市场经营布局的需要所成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叫做分公司。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地位,但却具有子公司的一般特性,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总公司的一个独立经营单位来进行经营运作。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本身没有股东会和董事会,就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它所具有的经营管理权,都是总公司授予的。 他们的区别还在于:母公司这个名称只具有区别同子公司关系的概念功能,而不具有法律概念功能,比如母公司三个字是不能用来工商注册的,而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可以的。 一、分公司能合伙经营吗 分公司是不可以合伙经营的。首先在合伙企业的概念中,是不存在共同经营分公司这一说法的。分公司在形式上是属于其总公司的,它的形式可以是独立的一家子公司,也可以是全资型的子公司,全资型子公司是不需要重新投入新的一笔资金的,其所有的管理以及财物都完全计入母公司下,民事责任也有母公司承担。同时分公司的成立也是需要去登记机关记录登记的,要有自己的营业执照。 二、公司被强制执行对监事有什么影响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管理和协调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集团成员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并不影响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4)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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