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有相同血缘的兄弟争夺遗产 |
释义 | 继承权主体的确定和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是确定继承资格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可以彼此继承遗产。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继承权主体,然后根据亲属关系间的权利义务来判断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法律分析 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是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可以彼此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规定、遗嘱指定或遗赠扶养协议指定来确定。具体而言,继承权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继承权主体,即具有遗产继承资格的人。这些资格的确定依据法定遗嘱和亲属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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