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地人在呼和浩特落户条件: 1、在本市市区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含公寓)、经济适用房、二手房、自建住房、房主自主经营且居住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2、商品住房(含公寓)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过网签,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由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收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图办理落户登记; 3、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 4、自建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据,可以办理落户登记; 5、村里自建的单元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协议、购房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平面图和物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