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确认的重要的合同履行规则,在英美法国家则采用了一个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极其相似的概念“对流条件”,来维护合同在履行上的安全与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的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制度。 2、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发生前提就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就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体现在合同的履行上就是指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而其义务履行亦失去其目的性,只有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债的目的才能实现。基于此,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义务履行要求以对方的义务履行或义务履行之提出为前提。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这种同时性,体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3、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 4、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在义务履行具有同时性、牵连性的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这在法律看来是有悖公平观念的。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本质上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产生于双务合同自身的一种自助措施,其机能就在于一方履行义务之拒绝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从而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面对履行抗辩权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在性质上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其行使不仅可以为己方义务的履行排除风险,提供保障,还可以促使对方为实现其权利(即己方给付)而尽快履行义务或提供履行承诺。所以辩证地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是保证己方履行不致落空的手段,而且是促使合同履行的催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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