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如下: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一、但存在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提出)履行债务、对待的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