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过高的危害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应收账款不断增加,易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一方面使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另一方面又迫使企业不得不举债经营。为了维持经营,企业在高负债经营的情况下,以大量举债为生。此举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致使经济效益下降,而且也使企业迈向了资不抵债的边缘。 (二)现款回收率低,贴现成本高。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大量吸纳承兑汇票成为可能。有的企业现款回收率不足10%,承兑汇票占了70%以上,为及时变现应急,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贴现息。 (三)以物易物相互抵账,企业成本升高。以物易物相互抵账、抹账来清理应收账款实属企业间的无奈之举,多数以物抵债的价格都在高出当前市场价格的40%以上。抵回的实物,企业一方面再以高价抵出,另一方面则根据需要用于生产或以当前市价赔款销售,其结果是企业获取了维持基本生产所需资金,但承担了巨额损失,出现了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 (四)贴点换钱应运而生。近期,企业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有的月平均余额甚至达到了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为了求得生存,企业不得不借助一些私营企业的手段,将应收账款以15%~25%的巨额损失换取所谓的“贴点”换钱。 法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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