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公用房标准 |
释义 | 标准: 1、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2、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3、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 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一、办公用房 1、办公房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及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的房屋。 2、一等办公用房是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写字楼,条件一般的则为普通办公用房。 二、营业用房 1、营业用房指的是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理发店等从事商业跟为居民的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2、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为40年。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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