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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
    

法律主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首先,有约定终止,又可以分为附期限的终止和附条件的终止,附期限的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期限,确定合同终止时间,如合同期限为三年、五年。,其次,无约定终止,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并没有约定。,最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物业公司经通知撤离后,拒绝撤离的,无权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如果无通知物业公司撤离的,物业公司仍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请求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而拖欠物业费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殊,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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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