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应包括: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5)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无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有关规定执行; (7)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