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始计算方法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起算方式有多种,包括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没有起算问题;附加于有期徒刑时,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期间也被剥夺;附加于管制刑时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计算刑期;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仍被剥夺;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刑从假释之日起算。 法律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拓展延伸 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执行方式 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执行方式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具体操作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执行分为两个阶段:起始计算和实际执行。在起始计算阶段,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具体期限。而在实际执行阶段,犯罪分子将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参与选举、担任公职等活动,以实现对其政治权利的限制。这种执行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结语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多样。对于不同情况,刑期的起算时间也有所不同。无论是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都有明确的起算规定。此外,对于管制刑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也有具体的计算方式。在实际执行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将限制犯罪分子的政治活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种执行方式有助于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促使其改正、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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