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和刑法的共同立法依据并简要说明理由 |
释义 | 一、民法典和刑法的共同立法依据并简要说明理由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两部具体的法律,更多意义上是法学上的一种分类方式,是指两个特定的部门法。而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分根本上的依据,则是它们彼此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依刑法和民法为例。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调整的主要是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类行为。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区别,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 二、民法的特点 1、救济性 民法不像刑法,是种惩罚性质的法律,它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是在你被损害时弥补你的损害。杀掉杀人犯难道能救回一个人的性命吗?但是救济一个受损害者却真正能帮到它。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来自惩罚的威慑力,但其惩罚不会剥夺生命。 2、灵活性 除了民法的救济性之外,民法还有极高的灵活性。比如在一个冒名顶替前往学校就读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权,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权。当出现脱法行为时,律师还要大胆而谨慎地扩大法的范围,选择一个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刑法体系里,司法者成为了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判决的自动柜员机。民法需要的不仅是理解和对号入座,更是一系列选择与衡量。虽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饱受诟病,但是仍然无法否认它对于法律公正性价值的巨大贡献。 3、生活性 同时,民法具有很强的生活性,它所调节的各类关系盘根错节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针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顾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日常大事小事。这就决定了它对于个人日常生活中行为的规范作用,而非只是与一小部分人有关的法律。随着社会治安和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会越来越低,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刑法的用处也会渐渐缩减,但是市场经济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却会使民法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这么说,只要世界上还有人,就一定会有社会关系,而只要有社会关系,就一定需要民法。从长远来讲,刑法是为了消失而存在,是为了忘却的纪念。但是民法却将伴随人类直至终结。 看完正文的内容,大家一定对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有了一定的认知。我们现在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律的时代,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遇到事情首先就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不是一味的逃避或者说忍让,我们不能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知法懂法不犯法是我们作为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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