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指省(部)级别所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荣誉。是教师等评职称用的证书。包括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教育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