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购食品有异物,厂家要求货物寄回,到货后写收据,表明后续不再追究,是否合法? |
释义 | 网购纠纷可向网购平台、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维权,如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三倍损失,最低为500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无过错证明则自动推定有过错。 法律分析 网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维权,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维权。网购平台、消费者保护协会介入后,网店店主依旧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相关的赔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网购食品出现异物,厂家要求货物寄回,是否需要写收据? 在网购食品出现异物的情况下,如果厂家要求货物寄回,那么您应该写一份收据作为交易的凭证。收据应明确注明货物的寄回日期、货物的描述、寄回方式以及厂家要求的不追究责任的声明。收据的编写可以确保您在日后维权时拥有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您已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了处理。同时,建议在寄回货物时选择可追踪的邮寄方式,并保留好邮寄凭证,以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请注意,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法性。 结语 网购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网购平台或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维权。如网店店主拒不承担责任,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应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可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为500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网购食品出现异物时,建议保留寄回货物的收据和邮寄凭证,以确保维权时的证据充分性。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