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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观澜林顶兴判刑几年
释义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25年。根据深圳龙华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蓝塘林顶兴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嫌疑人梁建光、林顶兴、黄恒林、唐四军、赵忠强、刘全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已移交我院审查起诉。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起诉书指控: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梁建光利用其香港“水房帮”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背景,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深圳市原宝安区观澜一带逞强斗狠,为非作恶,逐渐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黄恒林、赵忠强、林顶兴、唐四军、刘全勇、陈友虎(已判决)等人参加的人数众多、层级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众说纷纭,意见分歧,至今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较权威性的概念或定义。有组织犯罪通常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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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3: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