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其行为受到一定的监管。然而,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告知与其利益有关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标准、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关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存有某一事实的误解,利用该误解订立、履行合同的,该合同是无效的。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相关内容,否则可能会构成欺诈或无效合同。对于胃癌被拒赔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保险公司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