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合同托运人有没有义务告知 |
释义 |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有告知义务。托运人需要如实地告知承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以下几种情况中货物损坏承运人不用赔偿: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二、托运人能否随时解除运输合同 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 1、托运人不得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要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货物托运人处于弱势状态。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权利和承运人对合同的信任和利益,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变更和终止合同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在时间节点上,必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权利内容包括暂停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变更收货人。行使权利的代价是赔偿相应承运人的损失。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有哪些区别 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具体的工作内容不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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