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出庭礼仪要求 |
释义 | 一、检察官出庭礼仪有什么要求 古人云:“礼仪者敬人也”,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基本要求。礼仪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司法礼仪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公诉人是对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的称渭。公诉人司法礼仪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恪守的行为规范。公诉人司法礼仪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规范性。规范即标准,公诉人司法礼仪强调标准化操作,更多地体现在对公诉工作中的各个方面的诉讼活动都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上。如关于出庭着装、举止等的规定。 (二)系统性。系统性是从规范性引申出来的,是司法礼仪在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行为的体系化表现。没有系统性就难以发挥规范效能,规范性和系统性相互作用,使不同诉讼行为的模块系统集成为整体司法礼仪的构成体系。 (三)严肃性。公诉人司法礼仪对公诉人而言具有一定约束力,超越于一般道德规范,使公诉人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威仪,以体现其做为同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权威性。 (四)亲和性。公诉工作是公诉人以诉讼活动为纽带与受众接触的过程,对受众的情感把握及受众对诉讼行为和结果接受程度的考量是公诉人必须关注的问题。司法的权威来源于人性化司法所产生的神圣魅力,检察官要做平易近人的执法者。 二、当前公诉人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和危害 现实中,极少数公诉人不注重司法礼仪,行为失检,出庭不规范,开庭迟到,中途随意退庭,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公诉人身上,但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尊重,在讯(询)问和开庭时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当事人一方怀疑检察官有偏袒之心。 (二)讯(询)问和开庭不规范。一是不按规定穿着检察官制服、佩带检徽;二是不准时出庭,有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现象;三是在讯(询)问和开庭时精力不集中,不专注,做与诉讼活动无关的事,如抽烟、随意接听电话。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中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三)语言不规范、不准确、不文-明。不规范表现在接待当事人或出庭时不使用法言法语,如长沙开福区检察院某检察官在开庭时称“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被律师大肆炒作;不准确表现在说话时模棱两可,词不达意,弄不清到底讲的是什么,当事人听不懂,连法官也听不懂;不文-明表现在讲脏话、粗话,甚至辱骂当事人,与当事人对骂。 (四)举止不文-明、公正。在穿着上随意,如上班时穿拖鞋;不注意自己的检察官形象,染红头发,开庭时戴金戒指、金项链,站姿和坐姿不庄重,东倒西歪。 三、检察官不得存在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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