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当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塬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分为十个级别,一级伤情最为严重,十级为最轻。一般工伤鉴定书中都会载明劳动能力的级别,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各个地区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社保部门进行赔付。 (2)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塬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塬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护理等级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的赔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护理费,这一部分由伤者的所在单位支付,第二部分为职工出院之后经鉴定的护理等级,对应的后期护理费用由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