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美营业执照办理条件 |
释义 | 开展医疗美容业务须具备医疗机构资质,即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原卫计委2016年修正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美办法》”),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在先后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才可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医疗机构,由于所属行业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外商限制类,因而外商投资方式仅限于合资、合作。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条件上,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在程序上,在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后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1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