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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危险作业必须先什么再实施
释义
    对于危险作业,必须先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落实再实施。危险作业对于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高处作业要求:
    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1.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3.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应当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监管制度
    5.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6.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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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