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培训、就业兜底、就业保障以及就业指导。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