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值班制度国家详细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值班指双休日及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七大节日及夜间等非工作时间的值班。 第二条 市局值班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值班由在职干部、职工轮值。办公室按月编制“干部月度值班表”,七大节日另行编制“干部节日值班表”。各单位、各部门“干部节日值班表”应按统一格式在节日到来三日前上报市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呈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双休日,节日期间及敏感时期,由市局领导轮流在岗带班。领导带班期间原则上不应离开本市,并应到机关上岗,手机确保二十四小时开机。 第四条 带班和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市局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与处置,确保各项应急联络畅通无误;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市局及本系统范围内发生的有关紧急情况与突发事件;负责有关来文来电、来信来访的接洽与办理;协助做好市局内部防范及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值班干部必须准时到岗并坚守岗位,不得离岗、 串岗,不得打牌、电话聊天及非中午、晚上休息时间闭门睡觉。 第六条 值班干部在值班时遇到的各种急电、急件及急办事项以及对其处置的情况,要在“值班记录”中登记备案。 第七条 值班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党的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值班时获悉的有关涉密信息。 第八条 值班干部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值班记录”上注明交接事项并签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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