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释义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有四方面,分别是: 1、涉及的利益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领域。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其内容也局限于与科研、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2、确定的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权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3、处置权不同。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属于私权。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而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自己决定,就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有偿转让或随意转让给他人,除非这种转让会对他人的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4、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侵害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对泄密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其责任。 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区别有两点,分别是: 1、法律属性不同。个人隐私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国家秘密属于公权力的范畴; 2、所有权主体不同。个人隐私属于自然人,国家秘密属于国家; 3、所有权内容不同。个人隐私限于个人事务,国家秘密涉及公共事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特定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可能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考量,纳入国家秘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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