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监规12条内容: 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