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 学前教育指的是对人学前的儿童实施的启蒙教育。它是促进儿童良好发展造就代新人的重要基础,是人接受教育的第一阶段。学前教育是整个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学前教育是指教养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学前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小学前的学前幼儿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 相信大家在看了上文的介绍后对学前教育政策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