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什么形式明确列式出来,向社会公布 |
释义 | 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常会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明确部署。明确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法可依,有例可循,有地方经验可推广,有他山之石可“抄作业”,清单管理按理说并不难。在地方实践中,行政许可的清单管理,又有省级好过地市级,地市级好过县(区)级的基本面。“上面一条线,下面千根针”。前些年,一些地方的“奇葩证明”不时被媒体曝光,引发舆论关注。这些绊脚石式的“奇葩证明”,大多发生在县(区)及以下政府部门,且大多在“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外衣之下潜滋暗长。 非行政许可审批就是指那些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这本是个历史遗存。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前,一大批政府内部审批项目,还来不及立法,又不能简单取消,当时就以非行政许可的名义保留下来了。 从“许可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来说,游离在法律之外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理应逐渐减少直至废除。之所以“尾大不掉”,甚至成为“权力清单”的一大绊脚石,究其根源,或有素质之忧、监督之乏、机制之弊等综合因素,但最根本的,当在利益之困。 权力清单管理“知不易,行更难”。难就难在权力与利益相织相交,纠缠不清。基层治理,直面的是个体和市场主体,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公权力行使的角度观察,要管事,自设门槛、公章当道堪称最便利的举措,当然也是最典型的懒政。在便利管理者的同时,个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因此受限,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权力腐败等积弊也由此有了更多寄生的空间。 18年前,《行政许可法》已明确规定有权设定许可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则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一个法治政府来说,推行许可清单管理并非不可为。对各级政府来说,最大的考验仍在敢不敢为,在是否能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不折不扣践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从管理型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整体思维,这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态升级,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调适。推动“放管服”改革,要警惕只“放”不“管”,单“放”不“服”,避免一放就乱,又重回一乱就收的老路。 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深深嵌入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变局,当下更应警惕借助“有为政府”的概念,重回“全能政府”的老路。“有为政府”不是政府无所不能,而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清单管理并不仅仅是一张权力清单。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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