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标准 |
释义 | 原政策将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划分为9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税额标准,年税额标准最高为7元/ m2,最低为1.5元/ m2,工业用地不分等级,年税额标准统一规定为1.5元/ m2;区市县土地不分等级,同一行政区域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分别适用各自的同一个标准。新政策则将全市行政区内的土地划分为9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其中市内四区适用1 6等税额,其他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市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重新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并制定具体的税额标准。与原政策相比,部分地段等级提高了,同一地段等级的税额标准也都有不同幅度地上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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