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1、只能有一个名称; 2、不能与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4、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5、不涉及禁止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