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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
释义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以下: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以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一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
    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
    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5、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办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以下好处:
    1、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2、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3、符合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
    4、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5、已经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金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
    7、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心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医疗费减免政策;
    8、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9、按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10、办理市区公园年票;
    11、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12、按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3、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14、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有上述权益外,还能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比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是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指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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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