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 人有代开发票、批准延期申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需纳税人预缴税款等情况时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前预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作为“已缴或扣除额”抵顶其当期申报应纳税额。 (一)代开发票预缴税款 1、 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专用发票或临时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时,需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预缴税款应大于等于代开发票的合计税额,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办税厅税务人员根据《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需注明“发票代开”,制发预缴税款通知书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二)延期申报预缴税款 1、纳税人延期申报批准后,需要预缴税款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办理延期申报预缴税款; 2、办税服务厅人员按《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的税种、税款所属期、核定税额开具完税凭证,同时制发预缴税款通知书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三)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 1、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需提供持经审批的《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 2、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审批信息进行审核,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加盖“出口产品征税专用章”和开票人印章后,交纳税人办理税款缴库; 3、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审批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申报表》和原购进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4、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后同时将纳税人原购进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收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