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理由 |
释义 | 一般说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专利法规定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4、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无权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发明、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5、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授予专利应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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