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失业保险金每月的签到时间是1至10日,(节假日除外,顺延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签到的,如果无正当理由,1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停发当月失业金等待遇,当月计入未领取的待遇月数,待发生停止情形或领取期限结束时结转;发生停止情形的,其累计的尚未领取的待遇月数结转,与下次失业时核定的失业金期限合并计算。除非有正当理由,才能补发相应月数的失业金等待遇。符合省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情形(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可以办理免求职手续,但应每月完成签收。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其亲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村料,到原申领失业待遇的区社保局或办事处办理代签收手续。如没法委托,可在正当理由消除后本人到原申领失业待遇的区社保局或办事处办理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