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