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湖南工伤鉴定标准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医疗、康复、伙食补助、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息息相关,分别通过不同等级和不同伤亡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的规定和解决方法。具体的不同伤残等级与其中规定和收费标准由下文来仔细说明。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工资×3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工资×30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工资×24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工资×18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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