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贷款是如何还款扣款的 |
释义 |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 借款人在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代扣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也应委托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委托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银行储蓄账户作为下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代扣资金,这样公积金中心每月直接将你及你配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你的贷款银行卡,直接利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代扣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也应委托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委托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银行储蓄账户作为下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代扣资金,这样公积金中心每月直接将你及你配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你的贷款银行卡,直接利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 一、提取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载明金额为准)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范围房屋人及其配偶。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无房屋权且不是房屋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宁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是怎么样的 商转公贷款对象是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个贷),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个贷; 3、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已付资金占总房款比例, 首套房达40%及以上, 第二套房达60%及以上; 6、同意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 7、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六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 8、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个贷承办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 (2)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经协商同意,并签订《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3)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9、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