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权关系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处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产权是人们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的直接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得到法律认可之后,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即在法律上对土地、房屋、设备、存款、现金、股票、债券、专利、商标、名誉等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认可和保护。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