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是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这五种。 法律客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