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放弃遗嘱继承后,继承人不能再要求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及五十条可知,遗产处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若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同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说明须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的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若继承人放弃遗嘱是发生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且经认定作出的放弃是有效的,则不能再要求继续继承遗产。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