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设1名书记、3名支部委员,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