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考生凭《准考证》(社会人员须持准考证及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试室(英语科提前20分钟)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对。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笔记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数学科考试可带指定型号的计算器)。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二、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除因突发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包括上厕所),强行离开试室者,按交卷离场处理。考试期间,不准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偷看、换卷、冒名顶替、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试室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